四百億徵地法理有爭議 (星島 A17)
作者:鄭釗平
政府計劃以四百億元公帑向民間徵地,發展新界東北 787 公頃土,但徵地法理基 礎爭議多,恐怕隨時官民對簿公堂,弄巧反拙。
香港收地法例雖多,但收地法例的精神一如<收回土地條例>(下簡稱<收例>)指出, 土地要用作「公共用途」才能收回。該條例於 1889 年公布,一直沿用至今。 < 收例>對公共用途之文意解釋包括:收回衛生情況欠佳的物業,確使改善的建築 物得以建造;與香港駐軍有關的任何用途;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爲公眾 用途的其他類別等。而自二次大戰前,水塘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的用地都是以<收 例>徵用。不過,公共用途沒有明確界定,而新界歷史複雜,<收例>運用不當可 能衍生無窮爭拗。
中國清政府於 1894 年被迫向英國割讓香港島、九龍半島,1898 年簽訂<展拓香港 界址專條>(下簡稱<展條>),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土地。<展條>中寫明英政府同 意「議定在所展界內,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、產業入官,若因修建衙署、築造炮 台等,官工需用地段,皆應從公給價」。「從公給價」當然是大家認為公允的、市 場上的合理價格。
英軍接管新界時曾遇鄉民頑強抵抗,英政府急以懷柔政策安撫。港督卜力(Henry Arthur Blake)發表文告再向鄉民保證:「你們的商業和地產利益,必獲得保障」。
可是,港英政府於 1889 年公佈的<收回土地條例>,指土地的價值應按現有用途 計算,等同不承認土地發展潛在利益,與<展條>中的「從公給價」的精神有矛盾。 這個矛盾遂引致新界土地百年爭拗不休。最近政府提出以四百億收新界土地,其 法理基礎源自<收例>。有鄉民表明會司法挑戰。香港沿用普通法,而普通法尊重 「承諾」,<展條>和港督卜力的公告內容,正是保障新界村民舊有權益之承諾, 因此,政府在公堂上未必穩勝。
再者,基本法第 105 條:「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、使 用、處置和繼承的權利,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 到補償的權利。」<收例>是否有違基本法,仍有爭議餘地。但不論判決怎樣,因 強行收地引發的司法爭拗將不絕,需要土地發展的香港社會就是大輸家!
政府徴收土地應情理兼備,顧及新界土地業權人的意願,令他們得享發展成果或 合理賠償,而市民可在新發展社區安居樂業,自能達至三贏局面。
2012年8月22日刊登於星島日報A版第14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