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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地條例忽視土地潛在價值 (星島 A17)

2012-08-23土地及房屋2012原站原文 ↗

作者:鄭釗平

 

 

引言
政府要從速開拓新界東北作新發展區,宣佈要動用公帑 400 億元徵收土地,惹來 各方評論。徵地其中一大爭議是賠償額,本文試從法庭案例及官民百多年來的爭 論,探討徵地賠償如何難以解決。

內文
香港收地法例,精神源自 1889 年通過的<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 (Cap 124)收 回土地條例(第 124 章)>(下稱<收例>)。

條文,政府因「公共用途」而向私人業權人強行徵收土地, 作出 的賠償不會考慮「土地潛在價值」,故不會以市價賠償。

根據劉潤和博士著作的<新界簡史>資料,政府不理會「土地潛在利益」,觸怒新 界村民,因為他們認為這有違 1898 年租借新界的不平等條約<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> (下稱<界址>)之中,「在所展界內,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,產業入官,若因修建 衙署、築造炮台等官公需用地段,皆應從公給價」之條款,並認為賠償不計「土 地潛在利益」,有違<界址>「從公給價」的原則。

新界鄉議局於 1975 年由副主席張人龍率領七人代表團,拿着由三名重量級大狀 傑田士(何東女婿)、列顯倫(後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)和潘松輝寫成的<共同意見書 >,赴英向外交及聯邦事務政務次長申訴。

收地條例 自相矛盾 據薛鳳旋、鄺智文合著的<新界鄉議局史>資料,<共同意見書>指出,收回土地 條例 12[C]要摒除土地潛在價值,但 12[D]卻又清晰道明收地時要考慮市價,自相 矛盾又違反原則,應予檢討。

接見鄉議局代表團的外交及聯邦事務政務次長 Robert Parry 也承認<共同意見書> 「清晰有力」,要求香港政府回應。香港政府於 1977 年委任立法局首席非官守議 員簡悅強爵士率領工作小組,研究新界土地賠償問題,小組翌年提交報告,建議 政府修例,將土地潛在價值放進賠償之中。

 

忽視土地潛在價值

根據<收例>12[C]

官員也質疑

除了這個工作小組,不少英國、香港官員多年來也曾質疑 12[C]。根據<新界鄉議 局>一書,早在 1925 年,英國殖民地部大臣 Leo Amery 回信香港政府,稱「我很 難同意司徒拔爵士(時任港督)」所言,強行收購土地作市區用途,符合<界址>中 『條建衙署、築造炮台等官工』的用途。而我亦認為如果政府計算收地賠償時可 以公平慷慨地處理,則整個事件自然會告一段落。」

根據<新界簡史>內容,1972 年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曾就收地賠償政策「小 心」地認錯:「目前承認收地作公共用途,給予地主補償時所採取的那一套辦法, 極為複雜,是邏輯、法律、施政習慣和普通常識錯綜交織而成的。……但多年以 來,純粹邏輯已經受到施政習慣的侵蝕,因而在若干情形下,變為不合常理。」

開埠早年的政府尚且看到<收例>引發冗長談判、訴訟的毛病,今日的政府累積了 百多年治港經驗,好應在引用<收例>前三思其後遺症。如今要讓東北新發展區盡 快上馬,看來考慮更新的換地方式,是因時制宜的措施。

 

 

2012年8月23日刊登於星島日報A版第17頁